1、適用范圍 本標準,就汽車零部件(以下簡稱“零部件”)的防塵、耐塵試驗的通用規則作出規定。 2、術語及其定義 本標準所用的術語定義如下。 (1)防塵性 防止塵埃侵入零部件內部的性能。 (2)耐塵性 針對塵埃的黏附或者侵入而導致零部件性能下降的耐受能力。 3、試驗種類及其代號 試驗種類及其代號如表1所示。
4、試驗方法 將試件按照正式使用狀態安裝在試驗裝置上,原則上使用JIS Z 8901(試驗用粉塵)所規定的試驗用粉塵(以下簡稱“粉塵”),按照表2的試驗條件進行試驗。但是,對于氣流試驗時的試件的安裝,盡量將塵埃氣流的方向與實車安裝時所承受的氣流方向相一致。
(表2)
注 (1)所謂粉塵的“濃度”,是指粉塵在試驗槽內擴散到基本穩定狀態時的值。 (2)氣流的流速,在試件附近進行測定。 (3)試驗槽的容積規定為有效試驗空間。
引用標準:JIS Z 8813 浮游粉塵濃度測定方法通則 JIS Z 8901 試驗用粉塵 附注:1. 關于“粉塵”,原則上為干燥狀態的粉塵。對于試驗槽內的環境,當需要特別的高溫或者特別的低溫時,或者需要提供潮濕氣體時,由交接的雙方相互協商確定。 2. 關于粉塵的濃度,原則上按照JIS Z 8813(浮游粉塵濃度測定方法通則)規定的方法進行測定。 3. 關于適用的粉塵種類及試驗時間,根據需要,最好由交接的雙方相互協商確定。 4. 試驗裝置概況如參考圖1及參考圖2所示。 5. 關于在試驗過程中對試件施加負荷、或者需要附加試件動作要求時,除了執行各自有關的零部件標準所規定的要求以外,由交接的雙方相互協商確定。 6. 在試驗過程中,應該注意試驗條件的維持管理,諸如對試驗槽的內表面以及空氣的進入部位、排出部位、測試部位等有關部位進行清掃作業;同時,要適時地更換所用粉塵,等等。
5. 適用基準 塵埃試驗的適用基準,按照零部件所處環境及零部件的使用部位進行分類,原則上如表3所示。 附注 表中帶有圓圈符號“○”的欄目,表示適用的場合。 6、評價 按照“4.”進行試驗,檢查零部件的品質、性能以及粉塵的侵入程度。 JIS D 0207-1997 汽車零部件的防塵及耐塵試驗通則解說
前言:對于以自然環境因子——塵埃為對象的汽車零部件的試驗方法,以檢查粉塵侵入程度為目的的試驗,有基于JIS D 5500(汽車用燈)規定的粉塵腔試驗方法;對于燈類以外的電氣元器件大多也采用這一標準,屬于最一般化的試驗方法。此外,以檢查安全帶卷繞性能耐久性為目的的試驗,有標準JIS D 4603(汽車用安全帶卷繞裝置)。還有以檢查空氣濾清器過濾性能為目的的標準JIS D 1612(汽車用空氣濾清器的試驗方法)、以檢查濾油器過濾性能為目的的標準JIS D 1611(汽車用濾油器的試驗方法)。 但是,這些標準都是為了滿足特定的產品品質的必要條件而規定的試驗方法,特別是上述基于燈類規定的一般化方法,也是基于SAE標準(J575e)規定的方法。因此,歷來只不過是作為保安燈火而將其列為法定控制項目的同時所進行的延續性普及而已,而作為試驗方法,在穩定性、再現性方面還存在著問題,難以充分把握,至今還沒有一個從汽車所處環境及其必要條件的角度來考慮的系統性試驗方法。因此,目前的現狀歸納起來就是:規定五花八門,做法各自為政。除了上述規定中的部分零部件以外,都是由當事者就有關方法作出規定,或者制定基于MIL等標準的企業內部標準,等等。 于是,社團法人日本汽車零部件工業會,受工業技術院的委托,按照昭和50年度(公元1975年度)JIS草案的編制計劃,編制了針對汽車零部件的塵埃試驗通則(JIS草案)。在對標準草案進行審議時,分別向汽車制造企業、汽車零部件制造企業征求了意見,對于涉及試驗方法的有關內容、適用范圍、存在問題等進行了調研;同時,還進行了確認試驗,因此。本標準是經過慎重審議而制定出來的。下面就各個章節作些補充說明。 1、 適用范圍 原則上,本標準的規定是適用于所有汽車零部件的通則。但是,對于安全帶、空氣濾清器之類的零部件,因為已經分別以各零部件為對象、以檢查其特定品質性能為目的實現了標準化,所以不再作為本標準的適用對象。此外,對于軍用的特殊車輛、在苛刻環境中工作的建設機械也未作考慮,所以,在使用本標準時,希望能予以充分注意。 2、術語及其定義 作為試驗的目的,當然是檢查防塵性與耐塵性。但是,過去由于這些術語有著含混不清的表現形態,往往內容模糊,因此需要對其進行明確的定義。 3、試驗的種類 對于試驗的種類及其目的,如果按照汽車零部件所處的塵埃環境來考慮,可分類如下。 試驗的種類 ① 針對浮游塵埃的試驗(浮游試驗) ② 針對塵埃氣流的試驗(氣流試驗) ③ 針對含有泥土的雨水的試驗(泥水試驗) 試驗的目的 a 當需要考核防塵性時 b 當需要考核耐塵性時 c 當需要考核塵埃黏附性時 其中,泥水試驗適用于“腳”周圍的零部件(減震器、制動器等)。不過,適用零部件是有限的,而且,許多觀點認為,將其歸類于“耐水試驗”的范疇比較合理;對于“塵埃的黏附性”,其特點在于不但與零部件的結構形態有關,而且與材料的種類、特質有關,所以,應該寄希望于材料領域的研究探索。因此,這樣兩個試驗項目都未予列入;“試驗的種類”只列入“浮游試驗”與“氣流試驗”,并分別明確了各個試驗的目的。 此外,在草案審議的過程中,在對試驗目的的分類進行討論時,所參考的具體內容記錄如下。 具體內容舉例 類別 ① 檢查因塵埃侵入而導致性能下降 ② 檢查因塵埃黏附而對性能的影響 ③ 檢查是否有塵埃侵入、檢查塵埃侵入量 ④ 檢查塵埃對電氣性能、機械性能的影響 ⑤ 檢查在有塵埃的狀態下的耐久性 ⑥ 檢查因沙塵、泥水而導致性能劣化、或者對密封性能的影響 ⑦ 檢查塵埃導致旋轉部位、滑動部位的劣化程度 ⑧ 檢查塵埃對動作部位耐磨性、操作性的影響 防塵性 耐塵性 (耐泥水性) 4、試驗方法 關于試驗方法,也考慮到各企業試驗設施的實際情況。浮游試驗分為3類、氣流試驗分為2類。這樣的分類對應于針對塵埃的下述汽車環境類型。 汽車狀態 環境狀態 溫度 濕度 高速行駛 中低速行駛 微風靜止 強風靜止 ——→浮游 ——→浮游 ——→氣流 ——→氣流
塵埃條件 城市之間的人造道路 山間原始道路 沙漠地帶 室外停放 低濃度 中濃度 高濃度 汽車零部件 由以上關系可以歸納成以下5種環境類型。 a. 處于高濃度浮游塵埃中的場合 b. 處于中濃度浮游塵埃中的場合 c. 處于低濃度浮游塵埃中的場合 d. 處于高濃度塵埃氣流中的場合 e. 處于低濃度塵埃氣流中的場合 但是,作為其它環境類型還有“處于紊亂氣流高濃度塵埃中的場合”;而軍用車等特殊車輛毫無疑問地被排除在外。在試驗條件中,對于粉塵的種類最好能統一成應用最多的JIS Z 8901(試驗用粉塵)中的8種。但是,由燈類標準規定的硅酸鹽水泥,既與法規相關,又在國際上被標準化,這是目前的客觀現實,因此,考慮到實際使用方面的便利,增加了JIS Z 8901中的6種。 塵埃試驗,在試驗槽中進行。但是,過去來自各種國內外標準的各種規定采用了各種各樣的試驗槽尺寸,而且,粉塵的供給方法、攪拌條件都殘缺不全。特別是針對浮游試驗所進行的確認試驗結果表明,試驗槽內的粉塵狀態即粉塵濃度的離散性很高,同一試驗裝置、同一試驗條件下所進行的試驗,其試驗結果不具有再現性。因此,為了避免出現這種含混不清的狀況,本標準規定了粉塵濃度(mg/m³)的最低值。 于是,本文所示F-1的粉塵濃度。是與前述燈類規定對應的規定。關于試驗槽,最好規定統一的尺寸。但是,現實中的使用情況是各種尺寸的試驗槽應有盡有。如果要在這種情況下實現標準化,就意味著企業需要增加新的設備投資。另一方面,通過控制粉塵濃度,現有試驗槽沒有什么特別的問題。因此,本標準中規定了最小容積。但是,為了盡可能使粉塵濃度保持恒定,容積最好大一些。 關于溫濕度條件,有人認為應該在標準中規定汽車所處環境的溫度條件(例如80℃)、相對濕度條件(例如15~75%的范圍——試驗過程中粉塵所需的干燥條件)。但是,由于溫濕度對試驗的促進性影響還處于未知狀態,有關溫濕度對于試驗結果在嚴格意義上的影響,有待于今后的進一步探索。因此,目前仍舊規定為常溫、常濕。不過,必要時當事雙方可以協商確定溫濕度條件。 浮游試驗的攪拌條件,對于粉塵濃度及其持續性有影響。為了獲得試驗的穩定性,最好攪拌時間長一些、休止時間短一些。但是,由于與前述燈類的規定有關聯,所以規定攪拌時間為2秒或者5秒、休止時間為10分或者15分,可以任意選擇。 關于氣流試驗的流速,從自然環境來看,氣象統計資料表明,室外風速連日2m/s以上、每5日為5~10m/s;至于行駛時的氣流,考慮到車輪卷繞泥土的速度等因素,如果規定過低的值就失去意義,因此規定了兩種流速:5m/s與10m/s。 也就是說,這些參數并非一概而論的。表2中的F-1及C-1具有促進的意義,而F-2、F-3及C-2則具有耐久性試驗的意義。 適用基準 表3所示的塵埃環境,說明與試驗方法有關,與各種各樣的塵埃環境組合起來進行判斷。必要時,交接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謀求試驗的實用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