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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溫試驗箱條件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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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9/1 8: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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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處于室溫下的試驗樣品,在不包裝、不通電、“準備使用”狀態,按正常位置或其他規定的位置放人為室溫狀態的低溫試驗箱內。
當實際上試驗樣品是和某種特定的安裝架一起使用時,試驗時就應使用這些裝置一起進行試驗。試驗箱溫度測量按GB/T 2421-1999中4.4的規定進行。
2.將低溫試驗箱的溫度調控到符合嚴酷等級的溫度值,并有足夠時間使樣品達到溫度穩定(溫度穩定的定義參見GB/T 2422-1995的4.8),
3.對于功能性試驗,必須按相關規范規定對試驗樣品給予通電或加電氣負載,并檢查確定其能否達到規定功能。
若相關規范有所要求,試驗樣品應按其規定的工作循環和負載條件(若可行時)處于運行狀態,或者不予通電。
注 :此時試驗樣品處于運行或在負載條件下,只要表面溫度不超過周圍大氣溫度5K,均認為是非散熱的
4.試驗樣品在低溫條件下暴露的持續時間,應由相關規范規定。(持續時間從溫度達到穩定時算起)
注 :對于一些小試驗樣品,沒有必要通過測f來檢查其是否達到溫度穩定,見GB/T 2421-1999的4.8注2'j
5.若相關規范要求進行中間檢測,可按GB2423-1標準第8章操作。
6.在條件試驗結束時,應使試驗樣品恢復原狀,對通電運行或加電氣負載的試驗樣品,應在恢復程序
前停止通電或卸去負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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